天津津南法院|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混改项目公司的三种退出路径及详细操作流程( 六 )


从操作流程的简捷性、时间周期、工作量 , 我们认为 , 定向减资的操作流程相对更为简单快捷 , 所需准备的文件资料较少 , 可以合理预计整个流程费时较短 。 我们提请国有企业注意:
首先 , 在减资之前调查和掌握项目公司的对外债务情况 。 项目公司应在减资过程中严格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 履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等义务 。
其次 , 国有企业在实施股权转让、定向减资或解散清算之前 , 是否应事先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文件或者其股东的同意 , 我们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3条、第30条等规定认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重大财产 ,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解散等事项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即可 。 但为了审慎、稳妥起见 , 我们特此提请国有企业就该问题与其股东沟通 , 或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咨询、请示 。
再次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国有企业实施股权转让事项、项目公司定向减资及解散清算事项 , 均属于企业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利益调配等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 , 故我们提请国有企业根据前述文件的具体要求 , 认真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实施程序 。
最后 , 为确保国有企业退出项目公司后 , 项目公司不再使用与国有企业相同或类似的商号 , 国有企业可在退出项目公司的同时 , 要求项目公司变更企业名称 , 删除与国有企业相同或者类似的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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