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法院|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混改项目公司的三种退出路径及详细操作流程( 五 )


9.实施清算方案: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 , 分配公司财产 , 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支付 ,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欠缴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按出资比例进行股东分配 。
10.制作并由股东确认清算报告:根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 , 清算结束后 , 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国有企业和其他股东确认 。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的规定 , 注销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
12.根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 ,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 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二)执行解散清算方式需要准备的文件资料
根据《公司法》及参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公司及分公司注销登记办理一次性告知单》 , 解散、清算及注销项目公司需要准备的文件如下:
(三)关于执行解散清算程序的风险提示
1.债权人要求国有企业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若国有企业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并未履行出资义务 , 即使项目公司被解散清算 , 国有企业仍存在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项目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 公司解散时 ,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 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 , 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 。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 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根据上述规定 , 项目公司解散时 , 国有企业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项目公司的清算财产 , 项目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 项目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国有企业对项目公司债务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在吉林省商旅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顺、吉林省泽平投资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吉01民终1805号】中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履行的出资属清算财产 , 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故商旅文公司关于胡顺通过解散公司达到逃避出资义务目的的主张于法无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在吴大勇、成都康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川01民终18592号】中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是否面临解散 , 均不能免除未出资股东的出资义务 。 ”
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 , 国有企业可事先调查了解、梳理项目公司的对外债务信息 , 以便顺利开展后续的解散清算工作 。
2.项目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 无法进行清算 , 债权人要求国有企业对项目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 , 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 无法进行清算 ,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如果国有企业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 导致项目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 , 无法进行清算 , 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其对项目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 。
为避免上述风险的发生 , 国有企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 , 勤勉尽责、及时全面履行清算义务 , 妥善保管或者督促其他股东、项目公司妥善保管项目公司的证照、印章、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 。

关于退出项目公司有关程序的结论和建议
结合以上梳理和分析 , 我们认为 , 国有企业可以选择通过上述任意一种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 从每种退出方式存在的风险来讲 , 无论是股权转让 , 还是定向减资或解散清算 , 都存在债权人就项目公司的债务要求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国有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