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法院|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混改项目公司的三种退出路径及详细操作流程( 三 )


2.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价格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 , 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 , 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 , 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 , 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 , 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
3.非公开协议转让需要准备的文件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 , 应当审核下列文件:(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产权转让方案;(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 。 其中属于第三十二条(一)、(二)款情形的 , 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五)产权转让协议;(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

第二种退出方式:定向减资
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 , 即项目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 , 其中国有企业的出资金额、股权比例均变更为0 。
(一)定向减资的法律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177、179条的规定 , 项目公司的减资程序及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 , 项目公司定向减资的股东会决议 , 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 有权要求项目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实施减资方案;
5.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二)定向减资程序需要准备的文件资料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参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一次性告知单》 , 项目公司进行定向减资需要准备的文件如下:
天津津南法院|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混改项目公司的三种退出路径及详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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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定向减资程序的风险提示
1.若项目公司负有外债、国有企业尚未实缴出资 , 则国有企业存在实缴注册资本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如果项目公司在减资前对外负有债务 , 而国有企业尚未履行出资义务 , 则国有企业存在需要实缴注册资本或者被债权人要求承担责任的风险 。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 ,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根据上述规定 , 国有企业未履行出资义务 , 项目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国有企业向项目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项目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国有企业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项目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司法审判中多数裁判观点认为 , 公司减资中 , 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例如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耀星制衣有限公司与蓝智萍、黄成孟公司减资纠纷案【(2015)成民初字第2124号】认为:“鉴于万桥服装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 , 蓝智萍、黄成孟作为万桥服装公司股东 , 在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的情形下 , 不当减资 , 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 , 则作为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因此 , 对于耀星制衣公司起诉主张蓝智萍、黄成孟分别在20万元、80万元减资范围内对万桥服装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符合法律规定 , 本院予以支持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今科达电器有限公司与许光辉等公司减资纠纷案【(2014)石民初字第2366号】判决持类似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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