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合|“以房理财”刑事立案后:“有房人”遭“有钱人”仲裁夺房( 五 )


仲裁庭称 , 鉴于本案双方一致认可陈璐向张浩实际转款3316957.06元 , 且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已到 , 张浩应偿还该本金 。 还作出了张浩向陈璐支付利息、违约金等的仲裁 。
张浩的律师王晓亮说 , 在《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并全面履行落实上 , 利合济民是《抵押借款合同》的中间人 , 张浩和陈璐应都与利合济民有借款或出借意思的表示 , 张浩提供了相关证据 , 证明张浩的意思表示是要钱 , 但陈璐没有提供相关证明她向利合济民有出借款项的意思 。 陈璐之所以跟张浩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是利合济民安排的 , 是代表公司的行为 。
王晓亮称 , 陈璐给他转账的银行账户是利合济民在支配和管理 。 在收到裁决书后 , 张浩经过调查获取了其他证据 , 有一段陈璐与利合济民客户的谈话录音 , 在这段录音中 , 陈璐提及员工的银行卡交由公司使用 。
王晓亮还称 , 即使《抵押借款合同》有效 , 也无法解释陈璐转账2516957.06元并附言“还钱” 。 仲裁员如果要解释该“还钱”的真实意思 , 应让陈璐提供证据证明 , 但在裁决书中 , 仲裁员在陈璐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 , 想象了还钱的解释 。 此外 , 转账2516957.06元给张浩 , 陈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合理性 , “为什么要借6分钱”?
“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也在上述裁决中多次提及 。 王晓亮说 , 2019年11月15日 , 本案被申请人陈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刑事拘留至今 , 而根据“先刑后民”的法律原则 , 以及相关规定 , 北京仲裁委本应中止仲裁 。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浩告诉《中国经营报》采访人员 , 鉴于目前情况 , 公安机关已对此事立案侦查 , 当事人可以先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监督的另一种方式 。 当申请人提请法院对裁决强制执行时 , 被申请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 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 裁定不予执行 。 这些情形包括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 ,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决行为等 。
此外 , 他表示 ,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 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 如果公安机关发现仲裁员有受贿 , 枉法裁判的情况 , 涉嫌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会对相关涉案人员立案调查 。 此时 ,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或者向仲裁委申请其依职权主动撤销仲裁裁决 。
7月初 , 吴鹏等人收到北京朝阳区经侦部门的电话 , 要将利合济民案的涉案房屋冻结 。 吴鹏的裁决结果也延期至8月底 。 4月27日 , 冯雪薇向北京市第四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 6月27 日四中院驳回了撤裁请求 。 张浩仍在等待法院的最后结果 。
(编辑:郝成 校对:张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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