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十问十答 | 惊喜还是惊吓, 债券会议纪要后的违约处置走向何方?( 二 )
但是,正式版《债券会议纪要》在第十五条中增加的内容却打破了这一局面:
1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决议 , 除非存在法定无效事由 , 或募集文件明确约定相关事项不属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范围的 ,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 除本纪要第5条、第6条和第16条规定的事项外 , 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过程中 ,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 , 以及对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回避表决 。
根据正式版《债券会议纪要》第十五条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对授权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将不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也就是说 未来受托管理人想要起诉,只能采取“征集授权”的模式,谁授权代表谁,不授权就不能代表,债券持有人再也不用担心因为大多数人想要授权而被强行拖入受托管理人的集中诉讼中来了 。 因为, 如果你不想参加或者想要单独起诉,投反对票就好了 。
最高法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上述修订,其实也充分反映了债券持有人和受托管理人的诉求和想法,毕竟我们曾在大量的议案中看到受托管理人表示:授权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不影响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既然一个不想让他做,另一个也不想做,又何必强求呢?
因为钱引发的纠纷,最终也只能用钱解决 。 对于胜诉难度不大的债券违约纠纷而言,判断是否起诉、是否授权受托管理人起诉的因素也只可能与钱有关 。无外乎两个因素,能拿回来多少钱,需要承担多少诉讼成本 。
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能拿回更多钱吗?谁都不好说,也许受托管理人真的对发行人的资产状况更了解,但人家也未必告诉你也许人家告诉你了, 但是僧多粥少,最终也没有拿回更多钱 。 言而总之, 虽然只要受托管理人勤勉尽责地起诉,最终的清偿结果也未必会比单独起诉差但要说更好,恐怕也不大可能,毕竟很多时候只是走走形式 。
至于,需要承担的费用,理论上授权受托管理人起诉比起单独起诉,诉讼费和律师费肯定会便宜一些,但这个金额不会很大,所以费用上很难有足够的优势,除非受托管理人愿意垫钱 。 但也正是因为是否要垫钱的问题,让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经常发生矛盾,毕竟大部分受托管理人在这个事情上的态度还是, 授权到钱到 才去起诉, 缺一不可。 至于债券持有人,投资亏了钱,自然希望能够让受托管理人垫钱去打官司,于是最后大家就只能一拍两散了 。
究其实质,想要把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的机制弄好,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在受托管理协议中约定清楚究竟费用该由谁出,现在大部分的受托管理协议只约定了最终由发行人出,这样的约定实际上不解决任何问题,因为《债券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本身就已经规定了债券持有人可以请求实现债权的费用 。
说清楚了,矛盾小了,也许授权受托管理人也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 当然,如果债券持有人有自己的小算盘,有自信比授权起诉做的更好,请自动无视这段 。
债券违约纠纷的集中管辖是最高法在《债券会议纪要》中对于案件审理作出的重要安排之一 。 考虑到最高法在去年将高院的一审金额调整到人民币50亿以上的案件,因此 集中管辖后债券违约纠纷的案件的一审基本都被留在了发行人住所地的基层或中院 。
事实上,在集中管辖前,债券持有人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的连接点,进行而向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也就是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原因也很简单, 害怕去发行人住所地,有地方保护主义 。
但是,《债券会议纪要》后上述在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诉讼策略已经正式作废,未来想要起诉债券违约,就只能乖乖去发行人住所地了 。 并且,《债券会议纪要》第十条也对审理中的案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没开过庭的全部移送,可谓一网打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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