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判例:这类食品举报,究竟属于“标签瑕疵”?还是“虚假内容”?( 四 )


食品安全|判例:这类食品举报,究竟属于“标签瑕疵”?还是“虚假内容”?
本文插图
卫星城加油站未向一审法院提交陈述意见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并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 大兴市监局作为大兴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对其辖区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具有接受举报投诉、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罚的法定职权 。 玲珑王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 , 与被诉处罚决定存在利害关系 , 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本案之诉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 , 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本案经查 , 卫星城加油站销售的涉案玲珑王小叶红茶3号、5号茶叶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2日和2018年11月29日 , 产品包装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3738.2-2008 , 而该执行标准已经被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GB/T13738.2-2017红茶国家标准所代替 , 大兴市监局据此认定卫星城加油站存在销售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产品的违法事实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大兴市监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 , 结合卫星城加油站的违法情节及货值金额 , 在法定幅度内对卫星城加油站作出给予罚款人民币2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60元的行政处罚 , 适用法律正确 , 处罚幅度适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第三十六条规定 ,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 , 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 ,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 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 ,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可以进行检查 。 第三十八条规定 , 调查终结 ,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 根据不同情况 , 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 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 , 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 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 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 , 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 , 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四十条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 , 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参照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 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 ,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五十七条规定 , 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 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 ,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 可以延长三十日 。 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 , 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 , 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 决定继续延期的 , 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 本案中 , 大兴市监局在接到投诉举报后 , 依法履行了核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等程序 , 在法定期限内经过审批作出处罚决定并进行审核 , 及时送达相对人 , 程序合法 。 玲珑王公司在庭审中称案件涉及的3号和5号红茶照片来源不明 , 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一审法院经查大兴市监局提供的涉案产品照片标注了提供人、出证日期 , 经卫星城加油站签字确认 , 并无不当 , 玲珑王公司该主张因无事实依据 , 不予采信 。 玲珑王公司认为大兴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卫星城加油站后 , 未等到三个工作日届满后就作出了正式的处罚决定 , 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因大兴市监局于2019年7月10日向卫星城加油站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 , 卫星城加油站当日表示接受处罚 , 不要求陈述申辩 , 即卫星城加油站于2019年7月10日已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 , 大兴市监局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 , 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并不冲突 , 故对于玲珑王公司该主张亦不予采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