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判例:这类食品举报,究竟属于“标签瑕疵”?还是“虚假内容”?( 五 )
关于本案是否存在重复处罚的问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 ,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玲珑王公司提交的桂东县市监局于2019年5月31日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玲珑王茶叶有关问题的协助回复》显示 , 桂东县市监局在2019年4月25日对玲珑王公司产品抽检时 , 要求玲珑王公司对标示有瑕疵包装的产品立即下架 , 停止销售 , 并予以全部召回 , 未作出罚款处罚 。 本案大兴市监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的相对人是卫星城加油站 , 而非玲珑王公司 , 处罚内容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 故本案不存在重复处罚情形 。 此外 , 玲珑王公司认为 , 对于涉案产品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问题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已作出处理 , 大兴市监局无作出处罚的必要性 , 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严格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为客观标准 , 而不是主观地以是否具有处罚必要为判断标准 , 故对于玲珑王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 。 综上 , 玲珑王公司要求撤销大兴市监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 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不予支持 。 据此 ,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 判决驳回玲珑王公司的诉讼请求 。
玲珑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 诉讼费用由大兴市监局负担 。 玲珑王公司的上诉理由如下:一、该公司未被列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纳入调查及处罚程序 , 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及现有司法实践 , 系程序错误 。 二、启动该案件的产品照片来源不明 , 一审法院未予详查 。 三、涉案产品标签系“标签瑕疵” , 并非存在“虚假内容” , 被诉处罚决定定性错误 。 四、涉案产品已经下架、召回、销毁包装 , 未造成实质的不利影响 。 大兴市监局对其处罚失当 , 且与玲珑王公司住所地主管行政机关对其的处罚措施结果迥异 。 五、被诉处罚决定涉嫌重复评价 , 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
大兴市监局同意一审判决 , 请求予以维持 。
卫星城加油站未向本院提起上诉 。
在一审诉讼期间 , 大兴市监局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并在庭审中出示了下列证据:
略……
经过庭审质证 , 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认证:玲珑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 不予采纳;大兴市监局提供的证据25中的被诉处罚决定系本案被诉行政行为 , 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证据均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 能够达到其证明目的 , 予以采纳 。
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 , 本院审查后认定: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 是正确的 , 本院作相同认定 。
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 , 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5月19日 , 大兴市监局接到案外人举报称其在本案卫星城加油站处购买的玲珑王小叶茶红茶3号、5号标识的执行标准为已作废的GB/T13738.2-2008 , 要求进行查处 。 2019年5月20日 , 大兴市监局对卫星城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 , 经检查发现卫星城加油站销售过涉案产品 。 2019年5月21日 , 大兴市监局立案调查 , 并向卫星城加油站作出(京兴)市监食责改﹝2019﹞160088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 要求卫星城加油站不得经营标签标注执行标准为GB/T13738.2-2008的玲珑王小叶茶3号、5号 。 2019年5月21日、7月5日 , 大兴市监局分别对卫星城加油站进行询问调查 , 卫星城加油站对其销售的玲珑王小叶红茶3号、5号茶叶标签标注过期执行标准的事实认可 , 并确定了货值金额 , 同时向大兴市监局提供了销售流水、企业资质及生产企业资质、检测报告等材料 。 2019年5月27日 , 大兴市监局向涉案产品所在地的监管部门郴州市监局发函请求协助调查涉案产品的执行标准问题 , 2019年6月18日 , 郴州市监局回函答复涉案产品确实存在包装标注过期执行标准的事实 , 并附涉案产品检测报告及玲珑王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的《关于玲珑茶红茶产品外包装执行标准标示的情况说明》 。 2019年7月6日 , 大兴市监局调查终结 。 大兴市监局经查 , 卫星城加油站销售的涉案玲珑王小叶红茶3号、5号茶叶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19年1月2日和2018年11月29日 , 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为GB/T13738.2-2008 , 而该执行标准已经被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的GB/T13738.2-2017红茶国家标准所代替 , 故认定卫星城加油站存在销售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 2019年7月10日 , 大兴市监局向卫星城加油站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 卫星城加油站当日明确表示接受处罚 , 不要求陈述申辩 , 不申请听证 。 经审批 , 大兴市监局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 , 对卫星城加油站给予罚款人民币2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760元的行政处罚 , 并于2019年7月19日直接送达卫星城加油站 。 玲珑王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 , 不服大兴市监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 , 诉至一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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