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超重磅!证监会放大招,史上最独特公募基金正式开闸!万亿级大蛋糕,基金业沸腾了!20大解读全看懂(13)


第二十六条 基础设施基金除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外 , 其余基金资产应当依 法投资于利率债 , AAA级信用债 , 或货币市场工具 。
第二十七条 基础设施基金应当采取封闭式运作 , 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后 , 可上市交易 。
第二十八条 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前 , 基础设施项目已存在对外借款的 , 应当在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偿还 , 满足本条第二款规定且不存在他项权利设定的对外借款除外 。 基础设施基金直接或间接对外借入款项 ,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 不得依赖外部增信 , 借款用途限于基础设施项目日常运营、维修改造、项目收购等 , 且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 其中 , 用于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借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
(二)基础设施基金运作稳健 , 未发生重大法律、财务、经营等风险;
(三)基础设施基金已持基础设施和拟收购基础设施相关资产变现能力较强且可以分拆转让以满足偿还借款要求 , 偿付安排不影响基金持续稳定运作;
(四)基础设施基金可支配现金流足以支付已借款和拟借款本息支出 , 并能保障基金分红稳定性;
(五)基础设施基金具有完善的融资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基础设施基金总资产被动超过基金净资产140%的 , 基础设施基金不得新增借款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收购基础设施项目后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 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范利益冲突、健全内部制度、履行适当程序外 , 还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本指引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
第三十条 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将90%以上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以现金形式分配给投资者 。 基础设施基金的收益分配在符合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1次 。
可供分配金额是在净利润基础上进行合理调整后的金额 , 相关计算调整项目至少包括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折旧与摊销 , 同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公司持续发展、偿债能力和经营现金流等因素 , 具体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另行规定 。
基础设施基金进行分配的 , 应当至少在权益登记日前2个交易日公告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基准日、现金红利发放日、可供分配金额(含净利润、调整项目及调整原因)、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应分配金额等事项 。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如有)、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如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 , 上述相关费用不得从投资者认购款项中支付 。
基础设施基金存续期间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下列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
(二)为基金提供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收取的服务费用;
(三)由基金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
第三十二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形外 , 发生下列情形的 ,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一)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20%且低于基金净资产50%的基础设施项目购入或出售;
(二)金额低于基金净资产50%的基础设施基金扩募;
(三)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发生的金额超过基金净资产5%且低于基金净资产20%的关联交易;
(四)除基金合同约定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法定情形外 , 基金管理人解聘外部管理机构的 。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情形外 , 发生下列情形的 ,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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