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超重磅!证监会放大招,史上最独特公募基金正式开闸!万亿级大蛋糕,基金业沸腾了!20大解读全看懂(11)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基础设施基金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要求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申请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及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相关说明材料 ,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项目运营、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 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 , 同类产品与业务管理情况等;
(三)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说明材料 , 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拟提交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材料等;
(四)拟投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认购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与主要参与机构签订的协议文件;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基础设施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同步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上市申请 。 证券交易所同意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和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的 , 应当将无异议函在产品注册前报送中国证监会 。
第十五条 基础设施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公开发售3日前 , 依法披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
基金招募说明书除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外 , 还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 基础设施基金整体架构及拟持有特殊目的载体情况;
(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
(三)预期上市时间表;
(四)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及存续期相关费用 , 并说明费用收取的合理性;
(五)募集资金用途;
(六)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基本情况;
(七)基础设施项目基本情况 , 包括项目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概况、基础设施项目所属行业和市场概况、项目概况、运营数据、合规情况、风险情况等;
(八)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分析;
(九)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测算分析;
(十)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未来展望;
(十一)为管理基础设施基金配备的主要负责人员情况;
(十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安排 , 聘请外部管理机构的 , 应当披露外部管理机构基本信息、人员配备、项目资金收支及风险管控安排等;
(十三)借款安排 , 基础设施基金成立后保留基础设施项目已存在对外借款的 , 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 详细说明保留借款的金额、比例、偿付安排、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及对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的影响 , 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十四)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及防控措施 , 包括基金管理人与原始权益人关联关系情况 ,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易概况 , 基金管理人就关联交易采取的内控措施等;
(十五)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基本情况 , 及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拟认购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情况;
(十六)基础设施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形和处理安排;
(十七)基础设施基金拟持有的基础设施项目权属到期、处置等相关安排;
(十八)主要原始权益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事项的承诺;
(十九)基础设施项目最近3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 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招募说明书披露日不超过6个月 。 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 , 则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 并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
(二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阅的基金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 , 测算期限不超过2年且不晚于第二年年度最后一日;
(二十一)基础设施项目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报告(如有);
(二十二)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
(二十三)主要参与机构基本情况 , 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成立日期、通讯方式、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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