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超重磅!证监会放大招,史上最独特公募基金正式开闸!万亿级大蛋糕,基金业沸腾了!20大解读全看懂(15)


(五)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对外借入款项及使用情况 , 包括不符合本指引借款要求的情况说明;
(六)基础设施基金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和托管人、外部管理机构等履职情况;
(七)基础设施基金与资产支持证券管理人、托管人及参与机构费用收取情况;
(八)报告期内购入或出售基础设施项目情况;
(九)关联关系、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及相关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十)报告期内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变化情况 , 并说明关联方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及变化情况;
(十一)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基础设施基金季度报告披露内容可不包括前款第(三)(六)( 九 )( 十 )项, 基础设施基金年度报告应当载有年度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 。
基础设施基金应当充分披露与产品特征相关的重要信息 。
确不适用的常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 , 基础设施基金可不予披露 , 包括但不限于:每周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定期报告基金净值增长率及相关比较信息 。
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涉及评估报告相关事项的 , 应在显著位置特别声明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 , 也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 。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资产负债确认计量 , 编制基础设施基金中期与年度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 , 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 。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信息披露文件时 , 应当加强对基金管理人资产确认计量过程的复核 。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中应当评价基金管理人和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的合理性 。
第三十八条 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 ,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主动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 包括:
(一)及时办理基础设施项目、印章证照、账册合同、账户管理权限交割等;
(二)建立账户和现金流管理机制 , 有效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现金流 , 防止现金流流失、挪用等;
(三)建立印章管理、使用机制 , 妥善管理基础设施项目各种印章;
(四)为基础设施项目购买足够的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五)制定及落实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策略;
(六)签署并执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的相关协议;
(七)收取基础设施项目租赁、运营等产生的收益 , 追收欠缴款项等;
(八)执行日常运营服务 , 如安保、消防、通讯及紧急事故管理等;
(九)实施基础设施项目维修、改造等;
(十)基础设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等;
(十一)按照本指引要求聘请评估机构、审计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
(十二)依法披露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
(十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管理 , 应符合国家有关监管要求 , 严格履行运营管理义务 , 保障公共利益;
(十四)建立相关机制防范外部管理机构的履约风险、基础设施项目经营风险、关联交易及利益冲突风险、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等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十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和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 专业审慎处置资产;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承担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 , 也可以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负责第三十八条第(四)至(九)项运营管理职责 , 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
基金管理人委托外部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 , 应当自行派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公司财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与外部管理机构应当签订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收取、外部管理机构考核安排、外部管理机构解聘情形和程序、协议终止情形和程序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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