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13)
32.裁判观点:如果不是为救济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 ,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等特殊情形外 , 原则上均不能受理
(毕梅玲因诉登封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争议申诉案 ,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576号 , 2018年8月7日发布)
裁判要旨
展读诉状 , 我们对这位老教师的义举心生敬意 , 也毫不怀疑她“不为一己私利”的动机 , 但是 , 也正是因为她提起诉讼“不为一己私利” , 才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的 , 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告资格 , 也要求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如果不是为救济自己的权益而提起诉讼 ,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等特殊情形外 , 原则上均不能受理 。
33.裁判观点:合法权益、保护规范与反射利益
(李百勤因诉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诉案 ,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975号 , 2018年8月7日发布)
裁判要旨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外 , 行政诉讼原则上属于主观诉讼 。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必须是认为他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 。 换句话说 , 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 才具备利害关系 , 也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 判断是否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主要看一个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究竟是保护个别公民的利益 , 还是保护公共利益 。 如果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是个别公民的利益 , 或者不仅是保护公共利益 , 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个别公民的利益 , 就可以承认个人利益存在 。 反之 , 如果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仅仅在于公共利益 , 则不能认可公民个人享有诉权 。
所谓公共利益 , 在于法律规范的受益人为不确定的多数 。 固然 , 当法律规范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 , 命令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时 , 这些不确定的多数受益人中的某一个个人也会从中获得事实上的利益 , 但这种利益无论如何都是权利的反射 , 却不是自己的权利 。 为了防止出现民众诉讼 , 法律并不认可作为公众之一部分、仅具有反射利益的个人具有诉权 。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 , 公民对于环境权的关注越来越彰显 , 但是 , 个人主张环境权时也应依照相关法律规范行使 。 对于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只赋予特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只赋予人民检察院 , 公民个人尚没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
34.裁判观点:撤销房屋登记不是撤销房屋
(刘国庆因诉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政府、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政府撤销房屋登记决定及行政复议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2930号 , 2018年8月14日发布)
裁判要旨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 “行政行为违法 , 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 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 , 主要是针对违法的事实行为 。 所谓事实行为 , 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 , 是指一切并非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 , 而以发生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 。 事实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 , 因而不能成为撤销判决的对象 , 在其违法时只能适用确认判决 。 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 , 还适用于在作出判决前行政行为已经了结 , 亦即已经执行完毕而无恢复原状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的情形 。 因为该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之效力 , 只能判决确认违法 。
35.裁判观点:撤销之诉判决的第三人效力
(郭静因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申诉案 ,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2950号 , 2018年8月15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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