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11)
将一个企业或者其他联合体认可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需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 其中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 “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 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是乡镇企业、街道企业能够成为“其他组织”的法定条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的本来意思是指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 , 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 应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 而非以未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
当事人具备参与能力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起诉条件之一 , 人民法院可以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依职权进行审查 。 如果原告无参与能力 , 则起诉就属不符合法定条件 , 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 而无需进一步审查其他起诉条件 , 也无需通知被告答辩 。 只有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参与能力情况不明需要调查时 , 人民法院才有必要调查、询问乃至开庭审理予以查明 。 由于上诉审的争执在于原告参与能力之有无 , 亦属人民法院得以职权审查的程序性事项 , 因此 , “二审法院不通知第三人到庭 , 只审主体不审实体” , 同样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 。
27.裁判观点: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是否可诉
(王小五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9275号 , 2018年3月27日发布)
裁判要旨
按照职权法定原则 , 地方人民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都会被法律、法规授予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 , 无论是地方人民政府还是工作部门 , 都应当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 地方人民政府虽然“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但领导不是替代 。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就一些重点工作组织有关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实施 , 在有些情况下 , 也可以通过发出指示 , 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施加影响 , 但具体的实施还应当由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法定管辖权以自己的名义分别落实 。
究竟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可诉 , 还是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可诉 , 要看哪一个行为是“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 因为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 , 必须具有“对外性”和“法效性” , 也就是该行为必须是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 。 当存在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具体实施行为的情况下 , 坚持起诉属于内部指示范畴的“组织实施”行为 , 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
28.裁判观点:法院是解决法律问题的 , 不宜解决政策问题
(黄绍花因诉辉县市人民政府提高抚恤金标准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7073号 , 2018年3月28日发布)
裁判要旨
可诉行政行为的一个重要标志 , 就是针对具体事件 , 并且指向特定个人 。 但是 , 个别与一般的区别不能仅根据数量确认 , 如果具体的处理行为针对的不是一个人 , 而是特定的或者可以确定的人群时 , 个别性仍然成立 。
法院是解决法律问题的 , 不宜解决政策问题 。 对行政机关采取的存在较大裁量余地、具有较多政策因素的处理行为 , 因其缺乏可以直接适用或参照的法定标准 , 人民法院很难进行司法审查 。
29.裁判观点:书证的采用通常适用“最佳证据规则”或称“原始文书规则” , 依此规则 , 证据的提供者应当提供原始材料 , 如果提出非原始材料 , 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 。
【法律|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李儒堂、李所堂因刘党诉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7107号 , 2018年4月10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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