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 九 )



虽然一般认为 , 受托主体接受委托后仍应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为 , 但只要委托主体不是转嫁责任 , 对委托予以认可 , 并能承担法律责任 ,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委托关系成立 。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 , 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但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参加诉讼更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 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以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 受托主体的诉讼参加并不可能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 , 因此不能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一种附带请求 , 一方面限于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 另一方面应当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就一并提出附带审查的请求 , 即使有正当理由 , 也应在一审法庭调查结束之前提出 。
22.裁判观点:针对“告知送达”等程序行为不能单独起诉
(李小征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未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5817号 , 2018年2月2日发布)
裁判要旨

行政行为作成后的“告知送达” , 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程序 。 一方面 , 是为了使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另一方面 , 亦为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 书面的行政行为自送达相对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时才对其发生效力 。 未予告知送达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 但是 , 针对不予告知送达这类程序行为本身 , 却不能单独提起诉讼 。 这是因为 , 法律尚无针对程序行为设置单独的法律保护 , 针对程序行为的法律救济手段 , 只能在针对最终的实体决定提起诉讼时同时采用 , 除非这个程序行为再也不能纳入实体决定的整体之中一并得到解决 。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具有多样性 , 在一个案件中 , 既有可能仅仅违反其中的一种 , 也有可能同时违反多种 , 并不必然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 。 二审法院既可以以自己的正确认定代替一审法院不正确的认定 , 也可以在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基础上补充认定违反起诉条件的情形 。 只要一审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 即可在补充完善理由之后予以维持 。
23.裁判观点:给付之诉与给付请求权
(杜三友等804人诉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不履行给付待遇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461号 , 2018年2月2日发布)
裁判要旨

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 , 是行政机关重要的给付义务 , 但绝不仅仅是给付义务的全部内容 。 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给付请求权 , 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 。 而这种给付请求权 , 既有可能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来自一个行政决定或者一个行政协议的约定 , 也有可能来自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种形式的承诺 。 仅当从任何角度看 , 给付请求权都显然而明确地不存在 , 或者不可能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时 , 才可以否定其诉权 。
提起给付之诉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起诉条件 。 例如 , 如果一般给付之诉涉及金钱给付内容 , 请求金钱给付的金额须已获确定;如果须由行政机关事先作出一个行政决定核定给付内容 , 则应经由提起一个履行法定职责之诉实现其权利要求 。 提起给付之诉也应遵守期限规定 , 如果期限届满同样也会丧失诉权 。
24.裁判观点:公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 , 应当按照刑事赔偿程序处理
(张玲因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468号 , 2018年2月24日发布)
裁判要旨

根据不同的标准 , 国家赔偿有不同的分类 。 《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 就是以国家赔偿的原因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 国家赔偿的种类不同 , 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程序就有所不同 。 公民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患病死亡所引起的国家赔偿 , 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程序处理 。 受害人对此主张行政赔偿并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机关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 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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