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 六 )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 人民法院尽管可以将新旧行为合并审理 , 但却不是通过原告在同一个诉讼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 而须原告首先针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另案提起诉讼 , 再由人民法院斟酌是否适宜合并审理 。 没有另案提起诉讼固有缺陷 , 但如果基本符合合并审理的其他要件 , 被告对此亦没有提出异议的 , 并无予以纠正的必要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 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受到严格限制 。 必须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 , 仅限于“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即使“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也不是必须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自己“查清事实后改判” 。 而且 , 法律还强调 ,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 , 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规定 , 针对的基本是案件仍需要重新作出实体判决的情形 , 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 ,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 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 , 既可以发回重审 , 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
16.裁判观点:一般给付之诉与行政首次判断权
(太湖县海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因诉安庆市人民政府、太湖县人民政府行政决定及补偿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17号 , 2017年9月18日发布)
裁判要旨
所谓行政行为 , 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单方面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法上的处理行为 。 所谓具有外部效果 , 是指行政行为属于外部法律领域 , 它仅仅是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理行为 。 一方面 , 这种处理应当具有法律性 , 不仅应当对外产生事实上的效果 , 而且应当对外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另一方面 , 这种处理应当具有外部性 , 内部业务指令、多阶段行政行为等因其属于内部行政领域 , 而被排除出行政行为的范畴 。 对于这种内部行政行为 , 即使是在法定起诉期限之内起诉 , 也因不具有可诉性而应当驳回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 但提起请求金钱补偿的一般给付之诉 , 必须是请求金额或者补偿标准已获明确 , 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实际给付之前尚有优先判断或者裁量余地 , 则不能直接起诉 , 而是应与行政机关先行协商解决 。 作出这种要求 , 系基于行政首次判断权原则 , 即 , 对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未予判断处理的事项 , 应待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后 , 法院再对其是否合法以及明显不当进行审查 。 如果司法机关过早介入 , 就会有代替或者干预行政权行使的嫌疑 。
17.裁判观点: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
(童传霞因诉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及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360号 , 2017年9月29日发布)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 , 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实对移送管辖作出了规定 , 根据该条规定 ,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 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据此 , 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 。 在立案阶段即发现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 , 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 。
18.裁判观点:最长诉讼保护期限属于客观期间 , 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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