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公开案例裁判观点(行政诉讼篇案例40则)( 二 )
虽然法律规定了上述两种救济手段 , 但却不可以同时进行 , 而应当选择其一 。 这是因为 , 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 , 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 直接的诉求虽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 , 但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的效果 , 则必然导致复议机关同样要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认定和处理 。 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 , 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 。 更为重要的是 , 这样做还违反了司法最终原则 。
4.裁判观点:既判力只对与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的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 , 对于第三者而言 , 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 , 而不是就此剥夺其诉权
(张刚因诉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征收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411号 , 2017年5月25日发布)
裁判要旨
所谓既判力 , 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后诉的羁束力 。 其作用体现在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 。 消极作用是指 , 基于国家司法权的威信以及诉讼经济 , 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 , 不准对同一事件再次进行诉讼 。 既判力的积极作用是指 , 人民法院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裁定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 。 这是法的安定性所决定的 。 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体现的是“一事不再理” , 就此而言 , 与禁止重复起诉属于同一原理 。 但既判力只对与生效裁判当事人相同的后诉产生诉权的遮断效果 , 对于第三者而言 , 只是禁止作出与生效裁判内容相抵触的新的判决、裁定 , 而不是就此剥夺其诉权 。
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更突出地表现为撤销诉讼的主要任务 ,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撤销诉讼之外新增了履行诉讼、给付诉讼、确认诉讼等诉讼类型 , 而在这些类型的诉讼中 , 常常并没有一个行政行为存在 , 因此将行政行为统一地确定为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难以起到统领各种诉讼类型的作用 。 即使在撤销诉讼中 ,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仅只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对象 , 而审理对象则还包括该行政行为是否对原告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等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 。 如果将审查对象等同于审理对象 , 就不能揭示诉讼的本质 , 不会着眼于案件的全部事实 。 因此 , 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应当是“行政行为违法并损害原告权利这样一个原告的权利主张” 。
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针对同一个行政行为分别提起撤销诉讼的情况下 , 分别对每一个起诉进行审理 , 确实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人民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 也决定了不可能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同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相反的认定 。 在这种情况下 , 比较恰当的做法是采用标准诉讼 , 即 , 首先审理其中一个或数个有代表性的诉讼 , 并中止其他诉讼 。 在首先审理的诉讼中作出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 , 如果其他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其案件与首先审理的案件之间并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重要区别且案件事实清楚 ,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 裁定对中止的诉讼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
5.裁判观点: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 , 不论是否合法 , 立即发生效力 , 对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 并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
(刘海英因诉洛阳市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复申诉案 , 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1164号 , 2017年5月26日发布)
裁判要旨
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 一经作出 , 不论合法与否 , 除因严重违法而依法无效外 , 在未经法定机关和法定程序撤销或变更之前 , 都推定为有效 , 对行政机关、相对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均具有约束力 。 征收决定也是如此 , 一经作出 , 不论是否合法 , 立即发生效力 , 对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 并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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