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曹新兰等4人诉历下区政府、济南市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五 )


关于吉其鹏提出的装饰装修补偿问题 。 吉其鹏提交的涉案房屋分户评估报告载明 , “评估结果包括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 说明房屋总价中包含室内装饰装修价值 , 吉其鹏关于评估遗漏装饰装修价值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 不予支持 。
关于吉其鹏提出的评估遗漏附属物问题 。 原审法院注意到 , 2号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为2019年3月2日 , 涉案房屋在2018年7月29日就已签署了空房验收单 , 吉其鹏认为历下区政府没有提交附属物清点证据 , 但吉其鹏自身也未提交附属物证据材料 , 在这种情况下 , 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
四、关于第四个审理的焦点问题 , 即两被诉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
关于2号补偿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 原审法院认为 , 2019年2月27日 , 历下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审批小组专题研究对吉其鹏等五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宜 , 2019年2月28日 , 历下区政府作出2号补偿决定 , 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 , 但没有证据证明依法向吉其鹏进行了留置送达 。 鉴于吉其鹏在庭审中仍然不可2号补偿决定内容 , 拒按照2号补偿决定内容作出选择 , 说明该送达问题并未明显损害吉其鹏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又鉴于吉其鹏在2019年4月8日即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 说明该送达问题也未侵害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 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
关于194号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 , 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 , 行政复议中止:……(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 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本案中 , 2号补偿决定复议案件的审理 , 需要以8号征收决定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 济南市政府作出194号复议决定时 , 8号征收决定诉讼程序尚未结束 , 济南市政府应当中止复议等待8号征收决定诉讼审理结果 。 济南市政府未中止行政复议 , 属于复议程序违法 。
综上所述 , 2号补偿决定程序轻微违法 , 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济南市政府维持2号补偿决定结果错误 , 原审法院予以纠正 , 济南市政府未中止复议等待8号征收决定诉讼审理结果 , 属于行政程序违法 , 194号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判决:一、确认历下区政府作出2号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二、撤销济南市政府作出194号复议决定 。
上诉人曹新兰等4人不服原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 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第一项和历下区政府作出的2号补偿决定 。 事实和理由如下:1.关于涉案房屋占用土地的权属类型 。 上诉人提交的涉案房屋在建国前购买的地契及买卖契税 , 可以证明涉案房屋所占土地系建国前上诉人长辈有偿取得 。 历下区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所占土地为划拨用地 , 则对上诉人的征收补偿应当区别于无偿划拨用地 , 不应当扣除相应的政府收益 。
2.历下区政府未对涉案房屋的院落和空地进行补偿 。 涉案房屋所占土地系建国前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的私有土地 , 建国后土地转为国有仍继续使用至今 , 故涉案房屋的院落和空地等面积应当纳入征收补偿的范围 , 按照房地产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 不应扣减相应的土地收益 。
3.2号补偿决定要求相关权利人在7日内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选择补偿方式 , 逾期未选择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 , 属于为权利人创设义务 , 强制剥夺上诉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 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4.历下区政府遗漏涉案房屋附属物和室内装修问题 。 涉案房屋附属物属于应当主动给予补偿的项目 , 但历下区政府并未举证且自认未入户实地测量 , 明显遗漏上述补偿项目 。 涉案房屋的评估报告载明评估结果包含室内装修价值 , 由于历下区政府并未入户测量 , 也没有上诉人签署的明细表 , 故没有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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