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曹新兰等4人诉历下区政府、济南市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八 )


综上 , 历下区政府作出2号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 , 适用法律错误 , 应予撤销 , 济南市政府作出的194号复议决定一并予以撤销 。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 , 应予支持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初680号行政判决第一项 , 即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济(历下)政征补字2019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初680号行政判决第二项 , 即撤销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9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于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 , 均由被上诉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济南市人民政府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 长李莉军
审判 员孙晓峰
审判 员郝万莹
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 健
书记员杨柳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曹新兰等4人诉历下区政府、济南市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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