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有车的注意了:汽修行业四大陷阱,法官告诉你如何维权!( 四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关系 , 贸易公司将车辆取走时 , 双方合同终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谢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 , 应当停止经营 , 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 贸易公司明知谢某没有维修经营资格而委托其维修 , 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对车辆进行鉴定 , 导致车辆修理状况无法查清 , 法院考虑双方在本案中的责任及车辆的维修现状 , 对谢某已修理部分的费用予以酌定 , 判决谢某返还贸易公司部分修理费 。 谢某的反诉请求法院未支持 。
典型意义
与随处可见的汽车修理店、维修点相比 , 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4S店仅占少数 , 而且由于4S店的费用相对较高 , 一些客户在车辆过保以后会选择到修理厂或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 。 但有些修理单位并不具备完善的设施条件 , 维修技术也不过关 , 甚至雇佣没有汽车修理资质的人员上岗 , 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 也给继续返修带来许多困难 。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承修方时应注意查看其资质证书 , 承修方使用无资质人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 应承担赔偿责任 。
保修期内出故障 , 维修站应承担费用
基本案情
某装备公司将汽车送至某维修站 , 对该车发动机等部位进行了大修 , 之后陆续在该维修站进行了两次保养 。 在质保期内 , 车辆出现了与原维修部位相关的故障 , 在维修站的指引下 , 装备公司将车辆交至另一汽车服务公司进行维修 。 对于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拖车费和维修费由谁承担 ,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 故诉至法院 。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 , 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 , 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 , 机动车应当及时无偿返修 ,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维修站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车非因维修原因造成无法使用 , 应承担新发生的拖车费、维修费 。
典型意义
因维修质量不过关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 甚至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情形时有发生 , 国家有关部门已明确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要实施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 各类车型、各类故障的保质期限也彻底公开透明 , 维修质量保证期将成为每个修理厂对其维修质量的公开承诺 。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 , 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 , 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 , 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据此 , 只要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
来源:京法网事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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