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哈士奇|李玉莹:论家事领域居住权的构建与衔接( 二 )
(三)中国现行家事法对栖身题目的划定及作用
栖身题目始终影响着人民生活 , 大到社会的不乱 , 小到家庭的辑睦 , 在家事领域更为凸起 。 基于以上原因 , 众多国家法律都对栖身题目进行了划定 , 我国也不例外 , 现行家事法中也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 , 试图解决栖身题目 。
1.居住权与栖身的区分
在对我国家事法中关于栖身题目的详细解决措施进行展开讨论之前 , 首先需要对居住权和栖身的定义进行区分 。 居住权作为一种栖身利益 , 在性质和程度上更偏向于财产利益 , 但在家事领域 , 其还具有一定的特殊人身利益 , 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 受法律的约束和调整;而栖身偏向于事实概念 , 指的是在房屋内安顿、生活的事实 。 二者固然只有一字之差 , 但是所表现得内涵完全不同 。 在通读我国家事法以及相关著作后 , 作者对栖身与栖身利益有了一个较为深入地理解 , 从而对中国现行家事法关于栖身题目的详细解决措施展开以下讨论 。
2.现行家事领域对栖身题目的划定
(1)离婚经济匡助轨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0条的划定 , 离婚时 , 如一方生活难题 , 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与适当匡助 。 相较之婚姻法划定:“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匡助 。 ”民法典删除了涉及房屋权利的划定 , 而是同一概括有负担能力的给予适当匡助 。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的划定 , “生活难题”的尺度是指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 如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 属于“生活难题” 。 离婚时 , 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匡助 , 涉及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可见家事法的中已经存在居住权的“雏形” , 这一轨制对离婚时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保障 。 但在司法实务中 , 往往认定为债权性权利 , 无法对抗第三人 , 存在一定缺陷 。
(2)父母为子女出资或赠与房屋的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中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进行了婚前和婚后的区分 , 以为婚前父母出资的除有特别指明外 , 属于对于子女个人的赠与 , 而婚后父母出资除有特别指明外 , 属于对夫妻双方共同的赠与 。 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中将上述两种区分打破 , 按照产权登记以及出资方的不同进行区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 , 除有特别指明外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 , 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 除有特别指明外按夫妻双方按份共有论 。
(3)共同遗嘱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 , 主要是夫妻双方针对夫妻共同财产所设立的 。 共同遗嘱设立的初衷是为了避免配偶双方死亡后在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上产生纠纷 。 实务中往往是设立医嘱的双方中一方死亡 , 生存另一方与子女之间发生纠纷 。 在配偶一方死亡后 , 子女之间往往会因继续上演“争夺大战” , 而共同遗嘱设立另一方则是被争夺的对象 。
共同遗嘱在学界引发了强烈热闹讨论 , 关于共同遗嘱的意思表示毕竟是双方共同形成的一个意思表示 , 仍是两个意思表示的共同体 , 目前尚未有定论 。 实务中其效力很难得到公证部分的支持 , 造成此现象一般有以下两个原因:
一是 , 共同遗嘱中一般不会写明该遗嘱的生效期 , 遗嘱虽属死因行为 , 但是共同遗嘱中存在是一方死亡即生效仍是双方均死亡时生效的题目 , 在当事人没有商定的情况下很难进行判定 。
二是 , 假如生存一方设立新的遗嘱将共同遗嘱撤销 , 那么该撤销行为是否有效 , 也是共同遗嘱将要面临的题目 。 笔者以为共同遗嘱在性质上是夫妻双方对共居共财进行商定 , 类似于合伙协议 , 因一方的意思变更是否会影响原协议的效力是值得商榷的 。
由此可见 , 无论在学界仍是实务界 , 共同遗嘱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 固然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生存一方对原房屋的权利 , 但因其存在意思表示难以认定、生效时间不明确等题目 , 对于生存一方栖身权利的保障力度值得商榷 。
推荐阅读
- 浇灌|养花浇了“夺命水”,难怪烂根、黄叶,2种水“千万”别乱用
- 叶芯|养花别浇4种“夺命水”,浇1次就烂根、烂芯,一定要当心
- 隔夜茶|浇花选水要谨慎,这四种水被称作“夺命水”,千万不能用
- 小技巧|这种水,被称之为“养花夺命水”,浇1盆死1盆,你还在用吗?
- 礁石|这盆景价值高,被人戏称“夺命芙蓉”,十分珍贵,树形最亮眼!
- 花友|食醋水养花,用得好是宝,用不好就是“夺命水”,浇一盆死一盆
- 穿衣搭配|黄奕崔伟牵手成功,穿西装裙配过膝长靴“扮嫩”,43岁美回李玉湖
- 秋季养花浇花,甭用4类“夺命水”,不然浇一盆伤一盆
- 养花浇了“夺命水”,难怪烂根、黄叶,2种水“千万”别乱用
- 这种水,被称之为“养花夺命水”,浇1盆死1盆,你还在用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