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 各旗县人民政府 ,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 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 , 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 , 增强企业活力 , 促进扩大就业 , 结合我区实际 ,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深入实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援企稳岗政策 ,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 助力企业发展 , 稳定就业岗位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 , 下同 。 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裁员人数除以上年度裁员人数加上年末职工人数之和的比例计算 , 计算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时 , 应扣除企业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调出、自愿辞(离)职、退休、死亡等正常减员人数)的参保企业 , 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 , 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 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 。 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各统筹地区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 , 自行选定返还标准 。 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成立审核领导小组 , 负责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范围进行确定 , 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 , 由财政及时拨付 。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 , 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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