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 二 )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作用

  充分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 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 。 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 , 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 推动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 , 统筹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政策 , 建立服务协作长效机制 。 (内蒙古银保监局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深入实施“创业内蒙古行动(2016-2020年)” , 加大对创业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 ,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 ,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各地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 , 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 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 , 按各地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 , 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 , 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 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 适时扩大担保基金规模 。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 , 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管理 ,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 防范贷款风险 , 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 。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 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 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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