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拟规定:基因编辑研究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审批(11)

  第十六条 临床研究项目申请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医疗机构指定部门提出 。

  医疗机构成立的学术审查委员会和伦理审查委员会对研究项目的必要性、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安全性和伦理适应性等进行审查 。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内审查通过的 , 由医疗机构向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申请书(包括研究项目的级别类别);

  (二)医疗机构资质条件(许可情况);

  (三)主要研究人员资质与科研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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