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试用法有明规越线约定违法无效( 三 )

诉讼中,小张提交了一份2018年3月25日咨询公司向其发送的电子邮件,其中载明“我公司曾与您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现试用期已经届满,由于您在试用期期间表现良好,现正式通知自今日(2018年3月25日)起转正,希望您继续努力工作” 。

对于这份证据,咨询公司表示予以认可,并且承认与小张约定的试用期期限超过了法定标准 。 但咨询公司认为,小张作为人力总监,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职期间一直没有对试用期期限提出异议,应视为对6个月的试用期予以认可,故公司无需向小张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本案中,咨询公司与小张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双方之间约定的试用期却为六个月,显然超过了法定标准,咨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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