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试用法有明规越线约定违法无效( 六 )

据此,法院判令工程公司按规定向小王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

试用期无理由解约

举证不能依法赔偿

2017年7月17日,小方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广告部销售总监 。 入职时,小方与科技公司签订了期限达3年多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8年1月17日转正 。 然而,小方入职仅1个多月,就于2017年8月30日接到科技公司向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 公司以小方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将小方辞退 。

事后,小方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小方认为,科技公司从未告知其录用条件,在职期间公司也从未对其作出过相关考核,自己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科技公司是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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