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试用法有明规越线约定违法无效( 五 )

小王认为,虽然自己在职期间公司一直都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工资,但试用期工资标准过低,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要求公司应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差额 。 庭审期间,小王提交了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公积金缴费记录、个税扣缴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

对此,工程公司则认为,自小王入职之日起,公司一直按照1.6万的月工资标准向小王支付工资,且试用期工资拆分为两部分发放,其中8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剩余8000元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小王,转正后则全部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王支付工资,但工程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主张相互印证,而工程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法院进而认定,小王的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转正后月工资标准为1.6万元 。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则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为基数补足试用期工资差额 。 本案中,小王的试用期工资只有转正后工资的50%,公司的行为明显违法,须予以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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