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14)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 , 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 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就餐区或者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 , 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等 , 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专间或者专用操作区 , 专间应当在加工制作前进行消毒 , 并由专人加工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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