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11)

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 , 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

学校应当与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 , 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 承担管理责任 , 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责任 。 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 , 对食品安全负责 , 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 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 并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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