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十 )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 , 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
第二十二条 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 , 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 。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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