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六 )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 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 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 。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 , 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

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 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 , 做好陪餐记录 , 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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