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七 )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 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 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 , 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 , 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 。

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中小学、幼儿园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 , 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 , 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

第十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 , 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 , 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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