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12)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状况自查制度 。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 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 , 学校食堂应当立即整改;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 , 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 , 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 。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维修保养校验、原料采购至供餐全过程控制管理、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 。 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 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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