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16)
第三十四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 ,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查验许可相关文件 , 并留存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复印件或者其他凭证:
(一)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 , 应当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
(二)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采购食品的 , 应当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三)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直接采购的 , 应当查验并留存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 , 应当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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