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15)
第三十二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 。 有条件的地方或者学校应当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 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 保证食品安全 。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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