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19)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 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 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 , 并定期检查库存 , 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贮存散装食品 , 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 , 应当贴有标识 , 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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