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23)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 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 , 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 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 , 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
第五章 外购食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 , 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 , 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 , 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 , 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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