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21)

学校食堂的餐具、饮具和盛放或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 , 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 。

第四十条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作的每种食品成品进行留样 , 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当满足检验需要 , 不得少于125克 , 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 留样食品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 , 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留样 , 其他加工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留样 。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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