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32)

(一)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 , 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 , 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四)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第六十条 对于出现重大以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 , 由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 并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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