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33)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 , 指学校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 , 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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