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31)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 , 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 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

第五十九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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