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30)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 , 应当从重处理 。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 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 , 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 ,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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