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30)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 , 应当从重处理 。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 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 ,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 , 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 ,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推荐阅读
- 『幽默笑话乐翻天』机智,笑话十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扣留此证!我太有法律意识了
- #中小学教师#2年内修满50学时 中小学教师将必修“云技能”
- 「趣味社会学」不得不赔偿二十万美金!,拳王泰森宠物虎曾经伤人
- 「懂生活的A君」这4种花卉“冻不得”,不然后果很伤心,冬季养花要“保暖”
- 『教育』两万多滞留湖北师生分批返京 中小学老师率先返京返岗
- 全国中小学生“云开学” 线上课堂哪家最流畅?
- 电脑报:电视开机广告不得超过30秒,定了
- 【电脑报】电视开机广告不得超过30秒,定了
- 『指南』重磅!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新冠肺炎防控指南最新版公布!学校一律实行封闭管理!
- 「晨财经」监管要求红岭创投不得提前兑付和打折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