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29)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 , 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 , 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五十七条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 , 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 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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