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产品财产权益究竟归谁( 六 )

淘宝对数据产品是否享有法定权益

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是淘宝公司对于“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是否享有法定权益 。

淘宝公司认为 , “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所提供的数据内容系其在收集海量原始数据基础上 , 经过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加工形成的衍生数据 。 “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是淘宝公司的劳动成果 , 其数据内容中所包含的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均系淘宝公司无形资产 , 淘宝公司对此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及竞争性财产权益 。 美景公司认为 , 淘宝公司涉案数据内容使用的是网络用户享有财产权的相关信息 , 淘宝公司对涉案数据内容不应享有权利或权益 。

当前 , 网络大数据产品应用于市场 , 能够为网络运营者带来相应的经济利益 , 大数据产品自身已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 , 已实质性具备了商品的交换价值 。 但是 , 如何界定大数据产品的财产权益属性 , 网络运营者是否享有大数据产品的财产所有权 , 法学界近年来一直未能达成共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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