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产品财产权益究竟归谁( 八 )

其三 , 网络大数据产品不同于原始网络数据 , 其提供的数据内容虽然同样源于网络用户信息 , 但经过网络运营者大量的智力劳动投入 , 经过深度开发与系统整合 , 最终呈现给消费者的数据内容 , 已独立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之外 , 是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衍生数据 。 网络运营者对于其开发的大数据产品 , 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性权益 。

综上所述 , 对于淘宝公司诉称其对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的诉讼主张 , 法院予以支持 , 淘宝公司对于侵犯其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

对于淘宝公司诉称其对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享有财产所有权的诉讼主张 , 法院认为 , 财产所有权作为一项绝对权利 , 如果赋予网络运营者享有网络大数据产品财产所有权 , 则意味着不特定多数人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义务 。 是否赋予网络运营者享有网络大数据产品财产所有权 , 事关民事法律制度的确定 , 限于我国法律目前对于数据产品的权利保护尚未作出具体规定 , 基于“物权法定”原则 , 故对淘宝公司该项诉讼主张 , 法院不予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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