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11)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 , 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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