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七 )

第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 , 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 。

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

第十四条 拆解报废机动车 , 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 , 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 , 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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