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八 )

除机动车所有人将报废机动车依法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外 , 禁止报废机动车整车交易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 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 , 公布抽查事项目录 , 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 , 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 ,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 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 ,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 , 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