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权发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十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 , 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 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前款规定情形 , 情节严重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

江苏新闻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 , 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