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随意把员工调到偏远工作地?随意降职降薪?这些都违法( 二 )

2013年7月15日 , 成都的李女士来到四川一家建设公司从事管理岗位工作 ,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 “合同期限从2013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 , 乙方担任管理岗位 , 工作地点:成都 。 ”

大约3年后的2016年8月 , 这家建设公司在企业内部发布公示了《公开竞聘通知》《公开竞聘补充通知》《竞聘实施方案》等材料 , 对机关管理岗位实行公开竞聘 。 并在《补充通知》中规定了这样一条 , “没有竞聘到机关管理岗位的员工 , 公司将安排到近期新中标的项目工作 。 ”

李女士报名参加了竞聘 , 竞聘岗位是办公室一级部员 , 工作地点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 。

经过民主测评 , 李女士没有获得她竞聘的岗位 。 当年9月底 , 公司给李女士发了一份《调岗通知》 , 决定把她调到位于凉山州的项目监理部工作 , 还要求她在2016年10月10日报到 。 接到调岗通知后 , 李女士拒绝到新岗位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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