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随意把员工调到偏远工作地?随意降职降薪?这些都违法( 六 )

公司以雷华不到新岗位工作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 ,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该案经法院查明 , 雷华居住在成都青白江区 , 原岗位也在青白江区 , 调岗前原早班为9:30至下午15:30 , 调岗后雷华需要7:30乘坐班车到新岗位 , 晚上7点后再回到青白江区 。

成都中院认为 , 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雷华逾期不到调动后的岗位上班 , 存在旷工情形 。 但事实上雷华居住在青白江 , 原岗位在青白江 , 调动后的岗位在成都武侯区 , 即使公司提供了班车 , 但每天上下班通勤时间仍然增加了约3个小时 , 明显超出一名劳动者合理承受的范围 , 因此调岗不具有合理性 。 雷华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后 , 仍在原岗位继续上班 , 不属于旷工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