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难点 法院这么判了( 九 )

  另一种观点认为 ,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时 , 应考虑其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大小来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 。

  案例

  未造成劳动者损害

  用工单位不用承担连带赔偿

  郭某在未与某电视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 , 进入某电视台工作 。 后郭某与A公司(某电视台持有某公司99%的股权)签订劳动合同 , 改为派遣至某电视台工作 , 该合同后来多次续签 。 因为A公司不符合新法要求 , 无法承担派遣任务 , 由B公司作为某电视台编外人员派遣公司 。 其后 , 郭某提出要求与某电视台或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未果 。 A公司作出《督促通知》且由郭某签收 。 该通知内容大致为 , 若郭某届时不与B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 则视为郭某放弃续签合同 。 后郭某年假后回公司 , 发现自己已经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 所以 , 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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